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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为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受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接下来小编就通过一份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范本来介绍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京西劳仲字[2012]第19号
申请人:欧xx,男,1970年6月2日出生,住址:长沙市天心区xxx
委托代理人:董作义,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x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xxx。
法定代表人:燕xx。
申请人欧xx(以下简称欧xx)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x公司(以卜简称北京xxxxx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魏xx独任审理。
木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欧xx的委托代理人董作义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11年11月15 日向北京xxxxx限公司送达了出庭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木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xx申请称:申请人于2010年8月26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企划职员,中请人在职期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长期拖欠工资,单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于2011年9月30日离开了单位。故我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1、支付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4000元;
2、支付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工资12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3000元;
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4、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758.62元。
经查:欧xx于2010年8月26日入职北京xxxxx公司,任企划经理,工资标准为每月4000元。欧xx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9月30日其因北京xxx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且在职期间并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并就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离职证明》及《欠条》,该《欠条》内容为:“由于银行账户问题,只是工资无法及时发放,截止到2011年9月欠欧青三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北京xxxxx公司对欧xx以上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未提出抗辩意见。
另查:北京xxxxx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委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称其单位未在西城景山xxxxxx处实际经营,欧xx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盖有北京xxxxx公司公章的《团购商家自助协议》,协议为:“乙方:北京xxxxx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xxxxxxx……”。 再查:欧xx入职北京xxxxx公司前没有保险缴纳记录,其亦为就其存在连续工龄向本委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关于北京xxxxx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北京xxxxx公司的注册地址虽然在北京市平谷区,但欧xx就其主张的劳动关系履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xxxxx向本委提交了盖有北京xxxxx公司公章的《团购商家自助协议》,协议为:“乙方:北京xxxxx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xxxxxx……”。北京xxxxx公司对该协议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欧xx与北京xxxxx限公司劳动关系的履行地,本委依法对本案冇权予以管辖,故对北京xxxxx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委依法予以驳回。关于欧xx要求北京xxxxx公司支付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北京xxxxx公司在与欧xx建立劳动关系后十月内未按照《屮华人民共和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向欧xx支付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关于欧xx要求北京xxxxx限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拖欠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欧xx就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盖有北京xxxxx限公司公章的《欠条》,因北京xxxxx公司未向欧xx支付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的工资,故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委对欧xx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欧青要求北京xxxx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欧青以北京xxxxx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且北京xxxxx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欧青提出辞职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其该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关于欧xx要求北京xxxxx公司支付没有安排带薪休假的工资报酬的请求,因欧xx入职北京xxxxx公司前没有保险缴纳费记录,其亦为就其存在连续工龄向本委提交证据,故欧xx2010年不应享受带薪休假待遇。欧xx应自2011年8月26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因欧xx与北京xxxxx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欧xx本人提出,不属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欧xx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北京xxxxx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北京xxxxx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欧xx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4000元;
二、北京xxxxx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欧xx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工资12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3000元;
三、北京xxxxx公司⑷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欧x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四、驳回欧xx的其他申诉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庭主办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受理仲裁申请后,并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临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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