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是通过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者无有效证据能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是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可以证明。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其提供了员工的工资领取记录,相应的也就证明了存在加班的事实。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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