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社保缴纳产生争议的,是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单位应缴缴纳社保却不缴纳的后果包括被责令限期缴纳、需要支付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2、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般需要支付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的法律规范,都明文规定了单位需要为职员缴纳社保,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形依旧时有发生,劳动者在遇到此种情形时,可以依法在限定诉讼时效内,提出劳动仲裁的请求。
延伸阅读:
社会保险法规常识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