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在受伤之后,一般都会向当地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但是并非是所有的工伤认定都会被受理的,且并非是所有的被受理的工伤认定请求,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是工伤,对于那些工伤认定不下来该怎么办?若不服从于工伤认定的结果,该如何得到救济?
一、工伤认定不下来该怎么办?
认定不下来,不属于工伤,按非因工负伤办理。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最终依然不予认定为工伤,是非因工负伤。
二、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救济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①用人单位;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复议申请书。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 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
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在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指的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伤职工所属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申请是他们中的一方所提出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未提出初次申请的他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应当有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2)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或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种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只能通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来寻求救济。
(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不得再次申请鉴定,亦不得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再次鉴定申请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后,应当履行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送达义务。
会被按照非工伤处理,若此时职员不能正常的在单位就职,那么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向单位提出离职的请求,且此时由于是非工伤,单位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对于那些不服从于认定结果的,也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内,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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