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的另一个称呼是劳动能力鉴定,指专业机构对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过程中受伤程度的证明,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鉴定判断伤残等级。工伤鉴定是劳动局内部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和鉴定都由劳动部门进行。以下是相关信息:
一、办理机构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工伤认定规定:
(一)申请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部接到工伤报告后,察看工伤员工是否缴纳社保。
缴纳社保的,按照社保统筹地人社局的工伤报案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其报备,并做好记录工作,并按照工伤认定要求,通知用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25日内收集好工伤认定材料,在一个月以内将认定材料提交至人社局认定工伤;一个月内无法提交认定材料的,可在受伤发生后25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延期认定,认定期限一般可延长15-30日。
说明:用工单位收集完工伤认定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正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未缴纳社保的,由员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以内向事故发生地人社局申请认定,超过一年期限的不予认定。
说明:若事故伤害较轻,可简化程序酌情协商处理,但务必确保不起争议、不留隐患。协商赔付处理工作由用工单位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
(二)申请材料的要求
申请工伤认定相关材料根据当地人社局要求提供,大致为以下内容: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说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申请材料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说明: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在工伤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说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比如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则在该材料未出具之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暂停中止。
(六)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部承办人员在提交材料后须跟踪处理,直至获得认定结论,收到员工工伤认定书后要集中妥善保管。
三、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无时间限制。工伤员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的,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标准GB/T16180-2014)判定是否需要鉴定,符合十级伤残标准或有骨折的,方可安排其向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不符合此条件员工要求鉴定的,由员工本人申请,相关费用视鉴定结果处理。
(二)申请鉴定材料
各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要求均有不同,大致为以下内容:
(1)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2)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3)工伤认定书原件;
(4)诊断证明、病历本、出院小结及各种化验单、报告单等医疗材料;
(5)一寸照片4张;
(6)X光片及报告单。
(三)鉴定流程
(1)市级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单位申请的鉴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后,须在15日内送达员工本人签收。
(2)省级鉴定。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员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第一时间反馈至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指示协商伤残理赔事宜。
四、工伤申请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社会保障卡、身份证
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
病诊断证明书
住院病历
劳动合同(或证明)
证人证言
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事故报告单、公示反馈表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工作时间表等证据
有关部门的文书等证据
其它证据
五、举证期限:
公司或员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会向公司或员工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公司或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15天)向社保部门提交能支持认定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该通知书的回复分2种情况,第一种认可工伤,提供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盖公章)等,提交能证明工伤发生具体经过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第二种情况,不认可工伤,提交工资清单,职工名册,缴社保清单证明受伤人不是公司员工,提交能证实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条件的现场证据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六、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范本:
************(用人单位):你单位职工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范本二: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德人社伤举证字〔xxxx〕x号xxx单位:申请人xxxx年x月x日以“xxxxx”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相关证据材料,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15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单位意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等)送达我机关。
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x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xxxx年x月x日
注:举证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举证单位,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工伤鉴定是劳动局管辖范围之内的。工伤认定和鉴定的申请材料一定要详细填写,尽可能的多提交相关证据。鉴定委员会核实之后会发放通知书。律图提醒:一定要在15天内提交,不要错过申请工伤认定举证的最佳时机。单位有责任在员工受伤后提出鉴定申请,拒绝提出认定或鉴定申请的,职工可自行提出,也可以选择公司告上法庭。有法律问题可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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