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工伤诉讼的首要条件
提起诉讼的人或单位必须要具备原告资格。
对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原告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监护人也可以提起此类行政诉讼。
对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复议不服的,原告是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的监护人也可以提起此类行政诉讼。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被委托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人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工伤诉讼时的原则是什么
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在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及其初步的理由和根据。诉讼请求就是起诉人想通过行政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诉讼请求可以是要求认定机关受理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决定或者变更认定决定。
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就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