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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工伤伤残赔偿清单是什么?

一、八级工伤伤残赔偿清单是什么?

八级工伤伤残赔偿清单有: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是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根据鉴定发票确定。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其中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赔偿的具体认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对于八级工伤伤残的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特别是不同的伤残等级所认定的赔偿也应当进行重新计算,受害人可以提交相关材料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发票等情况还需要进行审查,最后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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