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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待遇能否先于执行?

一、发生工伤待遇能否先于执行?

不可以先予赔偿,必须先予治疗。

在治疗的同时,先申请工伤鉴定。

只有在完成工伤鉴定等级后,才能够依法按照工伤伤残等级,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的法定条件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沒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六险"。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不仅得不到国家的工伤保险赔偿,连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保障都会泡汤。

逃避社会保险的本身就是逃避国家的法律监督。

劳动者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必须利用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确定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必须保持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要考虑制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总体经济状况和职工总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谓相对统一,就是要考虑全国各地的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和地区差异,在制定政策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待遇项目方面,国家统一进行了规定,而具体待遇标准则采取了中央和地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一是要考虑相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虑工伤职工待遇与本地区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

所以,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既有统一的规定,又与各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相衔接,给地方一定的空间。

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待遇过高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导致社会的矛盾。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还是待遇水平都要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考虑,使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是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这不仅牵扯到老工伤人员与新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衔接问题,还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衔接。《条例》规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是要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五是补偿与救助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变化,因此,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是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需要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如果公民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意外情况后也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来索要赔偿的,同时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是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确定和计算工伤赔偿待遇时也是需要根据工伤鉴定的等级来确定的,如果对伤残鉴定的等级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进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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