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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是谁?

员工受了工伤除了跟单位要赔偿以外还可以根据单位为自己购买的工伤保险向有关的保险机构申请理赔,但是我们都知道一般单位都会直接为员工在社保局购买由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但社保局并不是社会上一般的保险公司,那么,究竟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是谁?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是谁?

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应当是社保局

社保局设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保局是人社局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社保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的规定显示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是社保局,所以工伤的员工在拿到单位给的工伤赔偿以及经济补助以后还可以向社保局出示相关保险记录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就可以得到社保局发放的保险金待遇了。如果对工伤保险有疑惑可以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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