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2014年3月到白云区某制衣厂工作,制衣厂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李某缴纳社保。李某入职时提供了妻子何某花的银行卡作为工资卡,因此,李某每月工资制衣厂直接发放到李某妻子何某花卡上。除此之外,李某工作期间并无工作证、也无其他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2014年底,制衣厂口头通知辞退李某。
办案思路及心得
罗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此案最大的困难在于两处: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罗律师将李某提交的没有单位盖章、签名的工资条与每月工资发放到李某妻子何某花卡上的银行流水、李某与妻子的结婚证、通知李某入职的手机短信、制衣厂代租的公寓缴费单、电话录音等一系列证据复印准备好,提交仲裁委,用以形成证据链。
仲裁过程中,制衣厂提交职工花名册、员工打卡记录,否认李某在制衣厂工作过,并否认给李某发入职短信的人员为其司工作人员。 庭审过程中,罗律师对制衣厂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陈述观点认为己方所提交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结合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认为制衣厂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推翻李某与制衣厂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仲裁裁决采纳了罗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制衣厂支付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