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2)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3)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4)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2、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需要撤销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集体审议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受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在受理之后,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结案。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结案之后,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并按照既定的顺序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