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的减免条件,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减免条件主要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一般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
值得强调的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所设的派出机构或者职能机构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又如,《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此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也属于这种情形。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内部行政机构就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如没有外部管理职能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决策咨询部门、内部协调机构等都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一,要正确把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第二,准确理解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条文。
第三,明确适用条件和情形。
第四,掌握好尺度。
在司法实践中,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按照减免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违法的实际后果来进行认定的,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责任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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