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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案例是怎样的?

环境问题一直是人们热议的焦点。虽然,我国法律对环境保护作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依然有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污染环境,无视法律的存在。对此,如果发生污染环境的行为,一经发现,必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实践中,有很多污染环境罪案例,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个经典案例,供大家参考。

污染环境罪案例

XXXX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一万八千余吨精馏残液倾倒海塘,判处罚金二千万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AAAA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目,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严XX。

在保险粉合成、过滤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含有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成分),属于危险废物。2012年7、8月间,为缓解汇XX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严XX经与被告人潘X(XX公司总经理)、潘XX(AA公司土建主管)商议,将XX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精馏残液经与AA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管网,累计排放5000余吨。

2012年10月起,为缓解XX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潘X又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XX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严XX明知且默许上述外运处置行为。汝XX伙同被告人汝XX、汝X,分别雇佣被告人徐XX、唐XX、李XX、罗XX等人采用槽罐车将上述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累计倾倒18000余吨。

被告人潘XX(XX公司仓库主管)明知XX公司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X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等工作。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汇XX公司伙同被告人汝XX、汝XX、汝X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

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补缴污水处理费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XX染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判处被告人严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潘X、汝XX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潘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汝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汝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潘X、徐XX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唐XX、李XX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罗XX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徐XX、唐XX、李XX、罗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

我国法律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尤其是污染范围大,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如果发现此行为,那么,法律的制裁是必然的。因此,既然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就应当爱护我们的环境,为保护我们的环境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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