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共多少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18种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污染环境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都具有过失心理态度的因素,客观上都存在由于某些特定物品而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结果。两罪的主要区别为:
1.客体要件不同
污染环境罪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废物;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主要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为两罪犯罪对象的危险废物与危险物品,不仅范围不同,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是不同的。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污染环境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后者则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实践中主要是由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单位中的人构成,其他公民也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