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走在街上会看到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我们在感叹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发展的同时忽视了政府部门对于建筑工程的全面的质量验收。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国家对于单项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以下是律图的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相关介绍。
一、主要内容
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二、对“验收”术语的理解
第207条对“验收”进行术语定义,验收就是指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本条提出了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和目的
1、验收的条件是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施工单位在申请验收前必须由本单位的质检人员先行自检,对于自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先行整改,整改后再报监理或建设方进行质量验收,这是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反复强调的要求,对明确质量责任、加强施工单位质量意识、提高验收效率将起到重要作用。
2、验收不能有一个单位独立完成,必须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验收的组织就是规定由哪个单位牵头,哪些单位参加,并对人员提出要求,根据验收各环节的重要程度,验收的组织要求是不同的。
3、验收的内容就是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各环节进行检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和质量资料的核查等。
4、验收的目的就是通过检查,对比施工项目与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应当说验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验收的结论不能是口头的,必须是书面的,还要求相应人员签字确认,体现质量负责制。
三、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条件及应用
第304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主要针对以下三种情况:
1、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如果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本条是修订新增条款,其中第1、2款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对用于同一项目中不同单位工程,进场材料、设备及现场加工制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适当减少抽检试验数量,以降低工程成本。考虑到这些材料、设备属于同一批次或按相同工艺加工,质量性能基本一致,按单位工程的要求进行取样、送检试验的必要性不大,允许适当降低试验频次。但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首先,本条规定应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只给出允许调整的原则,至于哪些项目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频次降低多少,则应由专业验收规范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其次,为保证科学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批次和使用情况,编制具体的试验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第3款针对同一项目的验收记录、试验报告等资料在不同位置存档的情况。以门窗工程为例,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时需要对外窗进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的三性试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也需要完成外窗气密性试验。因此根据本条要求,不同专业验收时,可以不用重复进行试验,同一份外窗气密性试验报告可分别用于装修工程、节能工程验收使用。
本条应用的对象为采购的产品及现场加工的成品,不包括需要施工安装的项目,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仍需要按照单位工程的要求进行检验,不能调整抽样数量。因为这些项目的质量与施工操作有关,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不但与材料本身有关,还与振捣、养护等施工因素有关,单位工程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按单位工程的要求留置试块,不能减少组数。
四、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条件及方式
第305条规定,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本条是新增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一些采用新技术的建筑工程顺利验收。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无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合格判定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事实上,目前国内很多大型工程对于特殊项目已按这种方式进行验收,例如奥运场馆、央视新址、上海世博会等工程对采用新技术的项目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对专项验收要求进行技术把关,保证其科学、客观、合理,已取得良好的效果。本条对这种方式予以认可,并向类似的项目推广。
五、检验批抽样的有关规定
309条规定,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尚应符合表1的要求。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本条对检验批抽样给出原则性要求。检验批抽样量既不宜太多,也不宜太少,抽样数量过多会造成工程成本增加、验收人员工作量增大;抽样数量过少则不能很好的掌握检验批的整体质量水平,造成漏判或误判。所以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需要进行专门研究,抽样方案建立的原则首先要有理论依据,其次需要经过实践检验。
本次《统一标准》修订提出了检验批计数抽样时的最小抽样数量要求,保证验收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这项规定的理论依据是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1,其中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这项规定还经过了实践检验,2004年实施的《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采用该方法指导检测抽样,取得良好效果,本次修订时引入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要求。
验收抽样要事先制定方案、计划,可以抽签确定验收位置,也可以在图纸上根据平面位置随机选取,最好是在验收前由各方人员在办公室共同完成,尽量不要在现场随走随选,避免样本选取的主观性或随意性。
对于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有经验的验收人员在现场可以很容易的发现,例如墙体倾斜量偏大、混凝土强度明显偏低等问题,通过简单的方法就能判定。这些个体的质量水平往往与同批的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的统计结果,不利于验收通过。同时,也为了避免对明显不合格个体的人为忽略情况,避免将问题遗留到竣工验收甚至投入使用。因此《统一标准》规定对这些构件、个体可以不纳入检验批统计,但必须进行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使之达到合格要求。如对明显倾斜的墙体拆除重新砌筑,对混凝土强度明显偏低的构件打掉重新浇筑,最终目的是通过处理符合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而且不影响检验批的整体验收。
六、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第407条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提出了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方案的要求。本条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体现对分项、检验批划分的重视,施工前应完成划分,不能到验收时才进行划分。施工单位应根据材料进场及工程进度安排,提前对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设置进行认真研究、科学划分,便于施工单位安排材料送检、试块制作等工作,也便于建设、监理单位制订验收计划,合理组织验收时间。其次,《统一标准》提出了检验批等环节的划分原则,且大部分常规项目在附录B及各专业验收规范中有明确规定,按相应的规范执行即可。对于一些采用新技术或体系复杂的工程,如相应专业验收规范没有具体要求时,可以由各单位根据《统一标准》规定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具体划分方式。
七、分部、子分部工程设置的调整
本次《统一标准》修订增加了节能分部工程,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子分部、分项工程设置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电气分部工程的调整不大,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增设了铝合金结构子分部,钢结构子分部纳入了网架和索膜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增设了外墙防水子分部。
屋面分部工程由原来的按屋面类型划分改为按施工工艺划分。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由原来的10个子分部增加为15个子分部,增加了室外二次供热管网、建筑饮用水供应系统、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统、水景喷泉系统、监测与控制仪表5个子分部。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由于近年来科技发展迅速,应用了很多新技术,由原来的7个子分部增加为20个子分部,增加了真空吸尘系统、冷凝水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水源热泵换热系统、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等子分部,增加了很多空调品种,扩大了空调系统的应用范围,同时也体现了节能、环保的要求。智能建筑分部工程随着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由原来的10个子分部增加为19个子分部,增加了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会议系统、时钟系统、应急响应系统等子分部。各分部工程中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相应调整
附录B给出了各分部工程中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方法,因本标准发布时部分专业验收规范尚未报批,因此附录B的项目名称仍可能有所调整。施工中具体的划分方法首先应按照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确定,当专业验收规范无明确要求时,可根据工程特点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协商确定。
1、第501条增加了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可按《统一标准》附录D的要求判定。
2、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的理论依据为《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1,这种判定方法随着《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的实施得到了10年的实践应用,效果良好,本次标准修订引入这种判定方法。
对于一次抽样,假设验收的样本容量为20,通过现场检验,在20个样本中如果有5个或5个以下偏差超标时,该检测批判定为合格;当有6个或6个以上偏差超标时,则该检测批判定为不合格。
二次抽样的情况略微复杂一些,假设验收的样本容量为20,当20个样本中有3个或3个以下偏差超标时,该检测批直接判定为合格;当有6个或6个以上偏差超标时,该检测批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这两种情况均不用进行第二次抽样。只有当4或5个样本偏差超标时,才需要进行第二次抽样,第二次抽样增加的样本容量也为20,两次抽样的样本之和为40,当两次偏差超标的样本数量之和为9或小于9个时,该检测批判定为合格,当两次偏差超标样本数量之和为10或大于10个时,该检测批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质量验收大部分采用一次抽样,一次抽样不合格即进行整改,不进行二次抽样。一次抽样容易理解,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但不合格点率接近规范限值时容易产生漏判或错判。例如《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钢筋保护层厚度的验收检测属于二次抽样,一次抽样不合格可以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测点进行第二次抽样,用两次抽样结果之和进行判定。
具体的验收项目究竟采用一次抽样还是二次抽样,应按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确定。如有关规范无明确规定时,《统一标准》建议优先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也可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检验对象的特征协商采用二次抽样方案,抽样方案的选取应在验收抽样前予以确定。
九、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第605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了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要求。设置的目的是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相协调。本条规定了预验收的程序和要求,首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因为单位工程专业全面,资料繁杂,参加单位及人员众多,组织验收费时费力,如果不能一次顺利通过验收会导致时间、经济上的浪费,而预验收可以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一次演练,虽然参加单位仅有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但具体的工作需要完全按照竣工验收的要求完成,包括工程实际质量状况的检查、资料整理情况的核查等,对提高竣工验收的效率将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大部分监理单位已开展竣工预验收,效果良好,因此本次修订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要求。
十、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
第60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根据2001版标准,勘察单位仅需要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的验收,不需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本次《统一标准》修订增加了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因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考虑到勘察单位也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所以要求勘察单位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使验收工作更加完善。
十一、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的处置
第507条规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本条属于新增条文。施工资料是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从原则上讲,施工资料必须齐全完整,这是各环节质量验收的必要条件,正常情况下不允许施工资料的任意缺失。但资料缺失的问题不能完全避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施工单位因为经验不足、管理不善,导致施工资料丢失或必要的试验少做、漏做;二是一些工程项目因故停工一段时间,甚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导致施工资料缺失。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工程正常的竣工验收。
资料缺失一般不能原样恢复,而资料不全又不能正常验收,为解决这一矛盾,《统一标准》修订时规定,可以对资料缺失的项目进行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出具检验报告,明确相关项目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检验报告可用于各环节验收。目前全国各地对类似工程已按本条规定的原则操作,《统一标准》修订中予以明确。
《统一标准》征求意见期间,曾收到施工单位的情况反映,某些项目由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产生经济纠纷,施工单位以施工资料为砝码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设置本条将降低施工资料的作用,经编制组认真讨论认为本条还是有存在必要的,同时希望施工单位变换方式,通过合同条款解决工程款支付纠纷,必要时可以向司法仲裁机构起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适用于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对于建设手续不全、违章建筑、小产权房等工程不能直接利用本条规定完成工程验收。该类建筑在浙江、广东等地区存量较大,无法全部拆除,也不可能全部合法化。前些年一些地方出台了处理此类建筑物的《操作指南》,允许通过检测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性,如鉴定后发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可以进行加固、维修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并补缴土地出让费用等办理产权证。近期国家政策对类似的违章建筑态度比较鲜明,要求各省市区别情况、制定政策进行清理整治。对一些允许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可以参考本条的原则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或办法。
十二、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填写
第505条规定了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规定检验批验收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001版标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数据填写区域见表11.1,该记录在验收时要求填写具体的检查结果,但不能体现所检查的工程部位,因此无法对检查结果的数据真实性进行追溯和复核,这也是导致部分建设工程验收数据不真实的原因之一。
《统一标准》修订时为解决这一问题,要求检验批验收时填写“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格式示例见表11.2,供读者参考。表格中设置检查位置一栏,用于填写验收抽样检查位置的楼层、区段、轴线编号等信息,实现对工程部位的精确定位,这样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监督部门就可以对验收结果进行追溯、复核,从一定程度上解决验收数据做假行为的问题,弥补了2001版标准的不足。
该原始记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在验收检查时填写并共同签署,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存档备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该原始记录可根据施工单位的需要继续保留或予以销毁。《统一标准》修订并未给出该原始记录的格式,施工、监理等单位可根据验收项目特点自行确定,但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位置、检查结果等内容。
《统一标准》修订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进行调整,见表11.3,主要的调整内容有6项,说明如下:
⑴增加编号项。为便于施工、监理等单位及行业管理的需要,方便对验收记录的查询、检索、调用,设置记录编号项,本编号项并非必须填写。考虑到各单位使用情况不同,本标准未规定标号的具体编码要求,可根据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要求进行设置。
⑵明确检验批的隶属关系。表格信息栏中需要填写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名称,明确检验批在整个单位工程中的所属位置。
⑶明确“施工依据”和“验收依据”。2001版标准要求填写“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一栏,本意是要求填写相关的施工技术类规范,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但实际工程中经常被误填为质量验收类规范,而表格中并未留出质量验收类规范的填写位置。本次修订分别要求填写“施工依据”和“验收依据”,可以避免误填。
⑷增加“最小/实际抽检数量”一栏。验收时的实际抽检数量应大于规范规定的最小抽检数量,填写该项方便施工单位自查,也便于监理、建设、监督等单位对检验批的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⑸检查记录栏的填写。因为《统一标准》修订要求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因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在检查记录一栏就不用再次填写具体的检查数据,表中的检查记录可以填写检验批时共检查几处,合格几处,整改合格几处等信息,属于对检查情况的汇总,检查结果填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
⑹增加专业工长签字的要求。检验批验收时要求专业工长参加,验收后要求专业工长签字,强化质量责任,体现对检验批的重视。
十三、今后的工作
最新版的《统一标准》现已顺利编制完成并发布实施,但相关的研究工作仍在进行,编制组将重点关注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强宣贯,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后期,编制组将继续深入调研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环节的技术发展和存在的问题,继续开展验收抽样理论、合格判定方式等的研究,并积累数据,为《统一标准》的再次修订打下坚实基础。
包括政府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置,以后的工作,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等等。国家不能忽视对于工程质量的验收,因为工程是一个比较大的项目,涉及的内容也是非常多的,所以验收时应该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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