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在工程建设中非常常见,一般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约定,质保金是从应付合同的应付款中扣除的,如果建设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就可以用质保金进行维修,从而避免了工程建设出现质量问题无法及时维修的问题,工程建设单位都需要按照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的比例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扣除、操作。
一、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的金额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2、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二、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
(1)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因为每一个工程不一样,所以国家没有规定工程质保金的具体金额,很多工程都是按照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的比例执行的,如果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不需要维修质保金的返还日期,可以参阅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相关条例,里面对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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