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包人经常以拖延结算的方式达到延期付款的目的,同时也阻碍了付款条件的成就,也不用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也导致了承包人大量资金的积压,同时也使承包人对外应付的很多款项无法支付而可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此种情况,律师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承包人可以先和发包人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有争议项目单列,与发包人另行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如果发包人没有协商的诚意,承包人应尽快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避免一拖再拖。此外,还有一个小技巧: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在专用条款3.2款中约定“适用建设部369号文”,因为该文规定: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0~60天内,发包人应提出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这样一旦发包人拖延审查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就可以要求发包人按自己计算的竣工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