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那么,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怎么判断?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存在争议也很多见,多数是因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所造成。本文将为您介绍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怎么判断的内容。
一、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此中经常发生,多数时候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致使工程无法及时验收,在此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来按照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既然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说明发包人放弃了工程质量的抗辩权,则理应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
二、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实际上这个问题是要确定工程款的应支付日期,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计算利息才变得有实际意义。如果工程款已经按时支付,则当然不存在要支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
如前所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常发生对支付工程款日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因此在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确定了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也就等于确定了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因为工程款利息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给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般按照下述情况确定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既然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在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日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工程的交付日为工程款的应款时间是非常合理的,符合“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普通公平交易观念。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总是发包人有意拖延工程款的结算,导致无法支付工程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在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情况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或申请仲裁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即在建设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也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况下,一般以起诉到法院(或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程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然这里的计付标准不能约定过高(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宜)。
没有约定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