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行为概念的内容有哪些?
信托行为指财产所有人就其财产规定一定的信托意图并将其交付受托人管理,以设立信托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从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来看,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信托设立的要件性。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二、受益人权利有哪些?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三)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五)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托行为是由委托人来进行创立的,一般是以设立信托的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委托人再要求受托人管理自己的财产时就需要按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其目的性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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