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吗
交强险不是人身险,也不是财产险,而是一种特殊的第三者责任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把保险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两大类。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据此规定,有人认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有人认为是机动车辆。根据对保险标的内涵的理解,交强险的标的应当是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可能致害的不特定的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这个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基于这样的理解,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交强险标的所指的利益既可能是人身利益,也有可能是财产利益。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兼容了人身和财产双重利益属性;
二是这种利益到底是人身利益还是财产利益,还是两者兼有,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才能确定。明晰这种利益的特殊性,对解决交强险纠纷的司法实践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二是交强险标的所指的利益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普通商业保险也可以把第三人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但是,这种第三人往往仅限于特定的第三人。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多少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有以下几点标准: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
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而是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的特征有在交强险当中所确定的利益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交强险在交通事故赔偿当中是有限额的,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当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一般医疗费用的限额为一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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