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与诉讼标的的区别是什么
诉权,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或权能。广义泛指公民向国家机关提交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诉权。狭义专指民事诉讼上的诉权。由于诉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之分,所以诉权也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之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起诉权”,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实现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
二、诉权完整内涵包括哪些?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
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根据法律性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诉讼时递交相关案件的诉讼书和案件证据,诉讼书应按照我国规定的法律要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书写,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这类案件的实际、地点、诉讼请求、案件过程进行详细的书写,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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