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新《刑事诉讼法》这一修改,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
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都有“证据确实、充分”六个字。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审查证据是否真的“确实、充分”。
或者证据确实,但不充分。如魏青安强奸抢劫案。现场勘查得到的皮鞋足迹和自行车车轮痕迹以及被抢的手表证据是确实的,但没有找到涉案的皮鞋、自行车和手表。后来找到皮鞋、自行车和手表,才知道魏青安被错杀了。
或者证据充分,但不确实。如前些日子电视上演的《乡村爱情小夜曲》,太多的证据指向王长贵和苏玉红关系不正常,但没有一个证据是经过查证属实的。王长贵背上黑锅由村长降为民工,只得等《乡村爱情7》在平反。
网上发表的我的案例《十四份证据逐一驳倒,检察院撤回起诉》一案,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可谓充分,被告人马志峰足以判死刑。经过法庭质证,十四份证据均不确实,马志峰获救。
新《刑事诉讼法》为“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了三个条件,达不到这三个条件的就不能算“证据确实、充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