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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

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

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传来证据显示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被普遍采用,中国和世界各国读承认传来证据的效力。

传闻证据是显示着封建社会遗留的野蛮愚昧,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予承认,在中国仍在使用。

传来证据是相对于原始证据的。

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证据。是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原始证据的保存方式。

如死尸,属于原始证据,尸体检验报告,属于传来证据

受伤的身体,属原始证据,诊断证明,属传来证据

交通事故现场,属于原始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属于传来证据

垂危病人的陈述,属于原始证据,陈述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传来证据

被砸毁的汽车,原始证据,汽车的照片,传来证据

被烧毁的房屋,原始证据,现场的照片,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证据保存的一种方式,传来证据便于向法庭出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来证据会逐渐增多。

开庭时应当尽量出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不便在法庭出示(如尸体、汽车、被樵的保险柜、有毒的猪肉)或者不能在法庭出示时(如火灾现场、有撬痕的门窗、墙上喷溅的血迹),才可以以传来证据代替。

传来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是法官和律师没有在场的情况下证人所作的证词。

传闻证据分三大类。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

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要求证人到法庭宣誓,然后当着控、辩双方作证,接受控、便双方的质询。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警方所的询问笔录和控方递交的证人书面证词,法庭不予接受。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很少出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依据警方的询问笔录定案。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滞后。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任何冤、假、错案,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法官判案依据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而不是依据检察官、辩护律师交叉询问取得的证言。法官拒收警察制作的询问笔录,是杜绝非法取证的最效有效手段。

保障证人出庭,提高证人出庭率,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我国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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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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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怎么运用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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