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可能因为行政执法人员过错、不作为等原因而与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纠纷,此时,如果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要“民告官”,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那么,行政程序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呢?下面,律图的小编为你解答。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二、物证
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三、视听材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五、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意见。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意见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程序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这个问题,小编通过上文中的内容进行了解答,行政程序证据共有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提供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才能使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最后,其它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
行政证据规则分配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