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二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制作询问证人笔录必须准确、客观、完全、合法。具体地说,有以下几项要求:
1.必须两人询问,一人问,一人记。
2.对于证人的陈述要按他本人的语气记录,并且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
3.对于询问时的问和答,也应逐句记入笔录里,并且要反映出问与答的语气、态度。
4.询问结束,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让证人在充、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
5.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必须事先认真询问,然后要求证人立即在询问地点书写。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把要他回答的问题列举出来,让他亲自书写。证人书写完毕后,应马上检查笔录里所写证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让他补充。
6.询问笔录每页应当按顺序编号,并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侦查人员则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例如翻译人员等)参加,也应当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
7.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
8.询问笔录正文里遗留下来的空白行、页,在证人签字以前,都应由侦查人员划线填满。
10.询问证人笔录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是有作证的义务的,因此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一般证人证言会以笔录的形式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这个证据而派出所一般都会保密的。不会给犯罪嫌疑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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