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质证意见从哪些方面入手?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
二、哪些情况下证人可以不用亲自出庭?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综上所述,证人证言是刑诉法中规定证据类型之一,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有一个环节就是控辩双方质证。针对证人证言,律师可以从证词的真实性、来源渠道、证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入手,提出合理的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