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诉的基本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6)提起的期限。反诉应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二、关于反诉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三、反诉状怎么写?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性别、出生年月日、藉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性别、出生年月日、藉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写明事情具体起因、经过、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前因后果都非常的复杂,如果被告方要提出反诉,首先得确认自己陈述的事实跟原告陈述的事实是有一定关联的,如果双方还存在着其他的民事纠纷,反诉跟本诉毫无关联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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