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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增加第三人为被告人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一、反诉增加第三人为被告人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反诉增加第三人为被告人的应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二、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1、反诉的基本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三、反诉状应该怎么写?

反诉

反诉人(本诉被告):(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反诉人(本诉原告):(参照反诉人的写法)

反讼请求: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2、提供的证据:

(1)证据之一:

(2)证据之二: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反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签名或盖章)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方和反诉方都可以追加第三方为被告方,但追加被告方、增加诉讼请求等相关事宜,都应该在法定时限届满前提出。法庭辩论结束前,第3人也可以提出跟案件相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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