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诉增加第三人为被告人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反诉增加第三人为被告人的应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二、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1、反诉的基本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6)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三、反诉状应该怎么写?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反讼请求: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2、提供的证据:
(1)证据之一:
(2)证据之二: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反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签名或盖章)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方和反诉方都可以追加第三方为被告方,但追加被告方、增加诉讼请求等相关事宜,都应该在法定时限届满前提出。法庭辩论结束前,第3人也可以提出跟案件相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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