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本诉反诉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诉原告(反诉被告)xxxx有限公司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其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法庭调查和对证据的质证,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代理意见如下,请在评议时予以酌纳。
(一)关于本诉方面:
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xxxx年10月20日,本诉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本诉原告承揽建设本诉被告M县C街X丽景(一期)工程中的消防及通风工程,合同就价格、工程进度款结算及付款时间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本诉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xxxx年9月16日,本诉原告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完成的部分工程量,向本诉被告申请工程款支付表,该申请已完工程造价357610.06元,经本诉被告确认工程造价357610.06元,但本诉被告仅向本诉原告实际支付138000元,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施工进度款的约定。经本诉原告多次催要,本诉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依据工程进度约定支付进度款。
xxxx年10月19日,本诉原告向本诉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本诉被告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60%工程进度款即214566.04元,该催款通知书约定了不及时给付应当承担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本诉被告没有理会。
xxxx年10月27日,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函》,同日,本诉原告向本诉被告发出《关于同意解除合同的函》,双方解除合同后,经本诉原告多次向本诉被告索要剩余的工程欠款,本诉被告拒绝给付。
本诉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诉原告已完成工程量造价357610.06元,本诉被告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60%即214566.04元,本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仅支付138000元,本诉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和经过。
2、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诉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诉原告已完成工程量造价357610.06元,本诉被告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60%即214566.04元,本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仅支付138000元,违约事实清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反诉方面:
xxxx年10月27日,反诉原、被告互发解除合同的函,双方解除合同。此时起,反诉原告一直未再主张权利,xxxx年11月20日,反诉原告才提出反诉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之规定,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反诉原告诉讼请求。
反诉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反诉被告已完成工程量造价357610.06元,反诉原告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即214566.04元,反诉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仅支付138000元,在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发出催款通知书后,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反诉原告违约事实清楚,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规定明确,本诉原告诉求适当,应当予以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反诉原告违约事实清楚,诉求反诉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反诉请求。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xxxx
xxxx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反诉的费用不是由原告预交,而是由提出反诉请求的被告自己预交。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十二条:“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民事纠纷案件被法院受理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被告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被告若是反诉,那么原告的代理律师,可以结合实际案情来书写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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