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特定的地方拥有宪法和法律给予的行使行政立法权的权利。而大多数人对行政立法权都没有太大的概念,常常会疑惑行政立法权与立法权有什么样的区别。律图将在本文为您介绍行政立法权是指什么。
关于行政立法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从行政立法的内容和实质来解释,认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可叫做行政立法。另一种则是从行政立法活动的主体角度来解释,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的主体特指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够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但都不是这里所说的行政立法。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行政立法,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行政立法。
立法权非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或权力机关的授权进行活动。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立法所要遵守的程序更加严格,必须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一系列立法程序。没有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都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张家洋所言:“所谓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就特定种类行政事项或一般行政事项,以法律条文形式,以抽象规范性的意思表示所作规定。具体言之,法规命令即行政机关基于委任立法授权或本于职权,对未来的一般事项或特定类别事项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与形式的抽象书面规定,实即所制定的行政规章。”
从上文可得知行政立法权是什么了吧。行政立法权分别从内容实质和活动主体这两种角度来进行解释与理解,并且行政立法与行政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若读者看完本文后对行政立法权后还存在疑惑,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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