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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可能会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代理人可能会做出一些违反规定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应当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授权追认可以吗,追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对此小编整理了一些详细的资料,并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追认权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二、民事诉讼授权追认可以吗?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追认这一法律制度,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授权追认,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三、追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 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二)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
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民事诉讼授权追认 可以吗?通过阅读可以了解到,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是可以授权追认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追认权的行使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不然是不具备法律的效力的,具体的内容小编已经在文中作了详细的介绍,大家可以仔细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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