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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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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马路上车辆逐年的增多,不但拥挤了很多,交通事故也不断的发生。故而交通事故中的民事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多。有的时候我们也会听到在赔偿身体伤害等外在的损伤外要求赔偿精神损失。那么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合理吗?一下就是对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方面的介绍。

一、法学界对于事故中精神损失赔偿的看法

虽然 我国法学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包括精神赔偿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也是持应包括精神赔偿的观点,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仍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夫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民事诉讼可以类推,举重以明轻,当然可以得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请的结论。

二、精神损害赔偿,违反了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之一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原告如果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精神损害显然不能获得支持,而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却获得了支持,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

三、精神损害赔偿,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追求更多的赔偿,是受害人心理要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却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客观上必然刺激受害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不仅增加了讼累,而且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行同虚设,破坏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四、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会被受理吗?

从相关的规定来看,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不会被受理的。

其实外在的物质上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时候都是可以进行衡量的,单如果涉及到精神层面,无论是法律还是其他专业人士,可能都很难来衡量这块的损失。所以精神赔偿很难被直接受理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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