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和解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二、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所以要对一个执行和解的案件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他虽然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如果一个按键,它最终的裁决结果出来,并且已经开始执行了,而第三人他在这个执行程序当中,对这个执行物的标的他其实是存在异议的,因为这个标的他可能是侵害到了当事人自己的权益,那么他才可以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管他是否正在执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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