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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涉及到到的一般是我们生活中无法处理的纠纷,而相对来说债务纠纷是涉及最多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让法院帮我们解决难题是一件不错的选择。而在民事诉讼中也会涉及到第三人,今天我们就来讲讲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参加诉讼的目的:
一、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
二、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第三人的分类
各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的分类不尽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
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文章首先就告诉我们了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文章提到第三人与法律结果有着直接的关系涉及到了他们的利益但是却不是原被告方,但第三人却是有着自己的特征,比如诉讼时间必须是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否则则是无效的,对于第三人还有两种分类就是以有无独立请求权来以此分类。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文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