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摩擦也越来越多。而人们解决的办法也是多种多样。所以,也就免不了会触碰到法律。而在法律上有很多条例以及专有名词是我们暂时无法弄清楚的,只能请教专业人士。所以,在这里,我就为各位详细解答民事诉讼终结机制的问题和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使得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受诉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以裁定诉讼终结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诉讼终结制度解决了特殊情况下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的案件如何走向的问题。我国学界关于诉讼终结的阐述基本上都存在于教材之中,均属于原理阐述和法条诠释的性质。我国学界对该制度极为疏忽,甚少研究,因而也未能推动立法部门对该制度的重视,造成该制度自1991年之后未进行任何修订。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终结制度的既有规定存在着一些重要疏漏和问题,是值得反思和探究的。 譬如:诉讼终结法定事由的规定不严谨,容易产生适用上的歧义;诉讼终结法定事由的列举不周全;诉讼终结裁定的法律效力不明确;诉讼终结裁定的纠错机制缺失等。文章结合具体案例,通过健全诉讼终结的法定事由、构建诉讼终结裁定的程序规则、效力规范和救济程序,以期能够有助于该制度的立法完善。
诉讼终结制度是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对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如果缺少这一制度,当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就没有能使诉讼程序结束的法律依据了。因此,诉讼终结制度的设立就从立法结构技术上保证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
有适格的当事人是诉讼要件之一,但是世事变幻无常而人的生命又很脆弱。如果诉讼正在进行时一方当事人死亡,且原案件无法发生诉讼承担。此种一方当事人缺位的情情形在客观上导致了诉讼无法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那么,审理原案件的法院该如何给非特殊请款发生的一方的当事人一个交代,如何保证诉讼的完整性呢?这一现实问题的出现就需要立法者设置一种制度来解决诉讼程序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而诉讼终结制度恰能解决这一问题。
四、合议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参加案件审理;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示终结的制度。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终结机制是因为基于一种特殊的情况而产生并且发挥作用的法律机制。只在特殊的无法继续进行诉讼过程是才会使用,是一种在特殊时期特殊使用的法律机制。只有这样,才会让法律诉讼变的更具执行力。如还有疑问,请咨询律图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