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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理结束后,法院会择机宣判,对于当事人不执行赔偿裁决的情况,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有时候,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等条件成熟后,再重新执行。那么民事诉讼赔偿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小编结合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法院执行局确认对方无能力赔偿,无财产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等对方有财产时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法院一般不再主动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留给了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见《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第2款)。也就是说,终结执行的裁定做出之后,除非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次申请,执行法院一般不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是指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由此可见,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仅仅两字之差,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中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执行法院应当主动恢复执行;在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在被执行人没有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之前,执行法院不会主动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当民事案件被执行人无力赔偿时,执行标的有异议或者被执行人死亡时,法院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赔偿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财产进行赔偿的时候再说。中止执行只是因为特殊情况对执行程序的暂停,这和终结执行有本质的区别。当中止情形消失后,法院会自动重新执行,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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