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如果被申请人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提出了异议,就算是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一定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裁定书中标注清楚了法院驳回申请的法律依据以及司法救济的途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复议的结果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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