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终结异议书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联系电话
原告诉申请人纠纷一案,经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文书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文书号)裁定书对申请人采取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1、裁定中止执行(文书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文书号)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异议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对于执行终结的理解
这里,需要将执行完毕与执行终结进行联系性的分析。前面已经说了,一般来说,执行完毕是指执行案件的完毕。执行完毕与执行终结基本同义。《民事诉讼法》有时用执行完毕这一说法,有时用执行终结这一说法,这是一种不太统一的用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该条前五项规定的是不执行的情形,包括了申请人撤回,执行依据撤销,被执行人无财产,三费(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被执行人困难。这五种不执行的情形,应该是包括了全部不执行和部分不执行两类。如在执行了部分债务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属于这种情况。而第(六)项即第六种情形则是一种兜底式的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那么,全部执行了的情况下,执行案件应该结案,这种情形应该在哪个地方进行规定呢?【执行终结】应规定全部执行这一情形。
由此,综合《民事诉讼法》执行编相关条文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执行完毕就可以等同于执行终结。应该确立这样一种看法,就是执行完毕就是执行终结。要明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中的执行完毕,与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执行终结,应是同一个意思(执行完毕为某项执行措施完毕除外)。
终结执行异议书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只要将这三部分写清楚了,该协议也就完成了,其他的也就是格式的问题了。其实是可以交给律师来写得,因为他们的专业性比我们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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