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三大效力之一,公证三大效力是: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中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全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与一般公证事项不同的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还要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分为两个步骤:一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二是签发执行证书。
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债权文书成立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执行证书,由原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债权的文书有依法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过文书公证的话,那么这种文书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并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是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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