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1、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申报财产时需附财产明细表及相关的权利凭证。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包括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将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进行抵押等。
5、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6、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是申请人,而对方是被执行人,除非相关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否则被执行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于被执行人来讲,被执行人需要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否则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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