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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一、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申请执行期两年是从什么时候起算?

申请执行期间是两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下面三种时间段前到法院申请执行

1、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比如抚养费案件,大多数抚养费是以分期履行的方式。

3、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注意,申请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等情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在经过审理之后就会进行判决,判决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对案件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那么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期限规定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申请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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