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没有明确说明无效公证,但是有列举了公证机构不得为的行为,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依照一般理解,应该是有这些类型可以视为无效公证,一是公证程序违法;二是公证机构或者人员不具备资格;三是公证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四是超出国家规定的可公证范围的;五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并提起公证机构复查确实错误后撤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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