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寻衅滋事行为的这些参与者的主观动机都是比较简单的,他们的主观动机说白了就是某种比较变态和扭曲的心理,看到公共秩序的混乱和别人受伤惊恐的那种场面的话就会觉得非常的刺激。或者想让别人也体验一下和自己内心一样痛苦的这种感觉,有些寻衅滋事行为当中的参与者比较关注的问题是,在我国寻衅滋事参与者比主犯还要重吗?
一、在我国寻衅滋事参与者比主犯还要重吗?
从犯的量刑是比照主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来说从犯判处的刑罚不可能比主犯重,但如果从犯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比如累犯,或者主犯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坦白、自首,那么从犯判处的刑法就会重于主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
实际上,寻衅滋事参与者比主犯还要重吗的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在绝大多数的时候从犯不会比主犯的量刑还要重的,但如果其中有一些参与者的所作所为比主犯还要过分,那最终的量刑结果比主犯严重也没有什么好意外的。所以,关键得看参与者在整个犯罪行为当中的所作所为,不能单纯的根据主犯和从犯就决定了量刑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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