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对于公安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的长短。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分子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因主刑不同或者是否独立适用而有所不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也适用该规定。此处注意两点:一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期的起算发生了分离;是虽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始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但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权利也当然被剥夺。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剥压政治权利就是不能再参加与国家任务相关的活动,如果涉及到公安机关来进行管理的话,那么一般就会指定当地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从而确保犯罪人员不会做任何违反法律条款的事情,只要期满就会恢复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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