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民事诉讼法》调查令的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有调查令的内容。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调查令的内容包括:
2、被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4、持令人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5、调查令的有效期;
6、被调查人不能提供持令人所需证据的原因;
7、调查令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及院印。
申请调查令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申请人必须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3、持令人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在实践中,还有律师调查令,律师调查令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支持律师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而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师可以持调查令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涉案当事人或者机构的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
律师调查令,意在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高司法调查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甚至不惜采取假离婚、假破产、转移隐匿财产等各种手段。由于当事人之间发生过一定的关系交往或业务往来,更清楚案件执行所需的相关证据线索。通过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案件代理律师即时进行调查取证,能够有效提高执行效率,帮助申请执行人尽快实现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