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型。宪法的分类标准多种多样,主要有:
(一)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标准。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今世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一种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同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制度相适应,也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制度,一种是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制度,一种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属于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因此,划分宪法类型的基本标准应该是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构成上层建筑核心的国家制度。根据这一基本标准,宪法分为两种最基本的类型,一种是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一种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最科学的分类。这种分类一目了然地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
(二)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标准。根据宪法的不同外部特征,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从形式上进行了以下几种分类:
(1)把宪法的表现形式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将国家的根本事项用一个或者几个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对国家的根本事项不用统一的书面文件表示,而是表现为不同时期颁布施行的宪法性法律、自然形成的宪法性惯例和法院的宪法性判例。
(2)把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在形式和程序方面的差异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亦称硬性宪法或者固定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机关或者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宪法。柔性宪法,亦称软性宪法或者弹性宪法,是指仅由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三
(3)把宪法制定者主体的差异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国民直接制定或者由其选出的代表机关制定的宪法。
(三)其他宪法分类标准。除上述对宪法的几种分类标准外,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宪法学者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分类标准,并据以对宪法作出不同的分类:
(1)把制定时间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有的又将宪法分为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2)把政体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君主宪法与共和宪法、议会内阁制宪法与总统制宪法、三权宪法与五权宪法。
(3)把国家区域结构形式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单一宪法与联邦宪法、分权宪法与集权宪法。
(4)把国家代表机关的组成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一院制宪法、两院制宪法与三院制宪法。
(5)把构成宪法文件的多寡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单一文件宪法与复式文件宪法。
(6)把宪法制定来源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创制性宪法与模仿性宪法。
(7)把有无序言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有序言的宪法和无序言的宪法。
(8)把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作为分类标准,将宪法分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宪法的分类及标准都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了,宪法分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是我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另外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宪法分类有助于更好地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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