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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类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之前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了四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在今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民法典。里面对很多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就包括法人这方面。那么,法人分类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法人分类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哪些情况下法人可以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营利法人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法人分类民法典方面的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及特别法人等。企业就是营利性法人,而农村信用社等组织则属于特别法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法人存续期满、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因为合并分立,法人可以按照程序解散。如果是营利性法人的话,还需要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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