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有关民法总则法人定义的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法人,在我国的法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其代表着一个社会团体或者一个企业结合体的法律层面,所有有关这个社会团体的法律事务都要和该团体的法人代表进行沟通和协商。《民法典》中,对于法人的定义有了新的解释,下面小编就《民法典》法人定义进行简单阐述。

一、有关《民法典》法人定义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人的重新分类是《民法典》重点和亮点之一,《民法典》对法人分类的概念和体系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西方国家民法典多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民法典》没有采纳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而是总结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法人分类中的营利法人

法人是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创设得为权利义务主体之组织。其中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传统民法将法人依其目的的不同,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积极的营利并将其所的利益分配给其成员。

其一,此处营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结果。例如,股东设立公司,连续亏损,但仍然是以营利为目的。

其二,此处所说的“营利”,不是指法人本身营利,而是指法人为其成员营利,仅法人本身营利,如果不将所获得利益分配给成员,而是作为自身积累,则不属于营利法人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以投资人是否以取得经济上的回报为判断标准的。例如基金会等财团,虽有投资保值增值之盈利,但没有股东出资人,也不可能分配利润,当然属于非营利法人

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意义在于其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及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规制不同。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设立的依据不同

营利法人通常要依据特别法而设立,如根据《公司法》而成立公司,而非营利法人大多要依据民法的规则设立。

2、设立的原则不同

对于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而非营利法人一般采取许可主义。

3、设立的目的不同

区分这两类法人的重要标准在于是否实现社员本身的利益或者说是否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4、法人的能力不同

营利法人可以广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而非营利法人只能从事非营利活动。

5、组织形态不同

营利法人原则上只能采取社团的形式,但也有特殊的一人公司存在,而非营利法人可以采取社团,也可以采取财团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民法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但这种分类有不严谨之处,对于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分类,中间尚存灰色地带,有的法人类型并非非黑即白,所以有的学者主张在二者之间还应有一类中间法人,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学会、同乡会等。

为解决出现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宜于归入公益法人的中间法人的问题,有的学者建议采用以德国和瑞士为代表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划分方式。这样就可以将中间法人归入非营利法人之中。我国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采纳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划分,避免出现中间法人的概念。我国《民法典》立法采取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二分法,没有采取公益法人的概念。

营利法人包括公司制营利法人与非公司制营利法人。公司制营利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包括两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大多经过改制之后改造为现代公司制法人

公司的概念依大陆法系民商法学通说,公司者,为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也。

其含义有四方面:

1、公司应为法人

2、公司应为社团法人

3、公司应为营利社团法人

4、公司应依本法组织登记成立。

也有学者归纳为三特征:社团性、法人性、营利性。应当说,我国主流公司法学者还是继承了大陆法的公司法传统,这与我国民商法制继受欧陆、苏俄的历史传统是一致的。但也有学者基于对现代公司制度的最新变化,对大陆法传统公司理论进行反思、修正,认为随着西方国家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法律所承认,公司也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承认了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因此,把社团性视为公司固有的法律特征就值得推敲了。所以,我国公司的概念也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西方国家的公司概念。

因此,学者将公司概括为新的四个要素: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设立基础;

4、独立的企业法人

还有学者干脆简化为两个特征,即营利性与法人性。可见,公司法人营利法人的主要形式。

从《民法典》上可以看出,旧的法人定义已经不再适用,而有关新的法人定义中指出,其法人要根据社会团体的不同性质重新进行分类,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于法人的管理有很大的帮助,也从根本上规定了不同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征。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关于欺诈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适用是什么?

民法总则全文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民法  民法词条  总则  总则词条  法人  法人词条  定义  定义词条  规定  规定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