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这也得力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使得我国的市场秩序运行顺利,同时也促进了良好经济的发展。在我们的《民法典》中,对于商事主体等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那么,《民法典》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民法典》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商主体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学理上也存不同的定义。商主体,是依商法规定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依赖于商事主体的营业活动。从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历史源头来看,没有商人就没有商法的,也不会产生商事法律关系,商事主体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启商事法律活动具有“发动机”的意义。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颇不一样。在现代商法上,商事主体指的是企业。” 从商事主体的表现形态上讲,以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商主体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其中商个人具体表现为商自然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商合伙具体指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和合伙企业;商法人具体表现为公司,呈现为民营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
将民商事主体制度如何确立下来,形成纸面上的规范,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所在。这个确立和形成需要符合民商法的理念和精神,也要符合法典编纂的体系,还要回应我国民商事主体实践的要求和发展,体现我国的时代生活秩序特征,更要符合立法的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
(一)有关商个人规范的构造
在《民法典》中,在公民(自然人)的第四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规定了个人合伙。在专家稿中,自然人第五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商主体。
(二)有关商法人规范的构造
在《民法典》中对于商事主体进行了鉴定,并且《民法典》中对于商事主体,即商个人和商法人进行了规范的构造,这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商主体的规范。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在经济活动中,我们一定要遵循商法的规定,要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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