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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治化在不断地增强,同时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这位熟悉的一部法律就是民法总则这部法律,在民航总则中有关于宣告失踪的详细规定,很多人对宣告失踪并不是很清楚,那民法总则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民法总则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是什么?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失踪

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1)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3)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4)民通意见规定公告期间为半年,但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应以三个月为准。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1)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

(2)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3)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4、由法院宣告

(1)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

(2)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3)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并通过特别程序确定。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制度: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终止,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情况,提交收支账目。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遇到寻人启事的情况,很多人比较清楚如果一个人丢失在24小时之后才能进行立案,宣告失踪也就意味着,自然人已经不在住所处于一种下落不明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关机关才能立案进行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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